1、出口食品报检是指在海关验放前,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AQSIQ)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进口食品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出口国的认可,才可以顺利出口。我国实行出口食品强制性检验制度,所有进入国际市场的食品都需进行报检。
2、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出口报关所需单证: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需要的手续: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4、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 生产、 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1、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2、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需要注意的是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5、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主要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第五条中,检验检疫机构会根据我国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以及与出口国的协议进行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如无国内标准,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标准。
6、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